丹东市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规则
丹东市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规则
(2014年8月27日政协丹东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八次主席会议通过)
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和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《关于印发<民主监督员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丹委办发[2013]12号)文件精神,市政协向司法机关、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选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。为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,推动民主监督员工作规范有序、扎实有效开展,制定如下工作规则:
一、工作原则
1.履职为民。在监督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群众意识,把改善民生、提升百姓满意度作为工作重点。
2.依法依规。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民主监督工作,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。
3.客观公正。要深入考察了解情况,客观公正地分析和看待派往单位或部门的工作,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、指出问题。
4.协商沟通。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,要与派往单位或部门多协商、勤沟通。在做好监督工作的同时,对派往单位和部门存在的困难和工作难点,也要通过政协的工作平台给予积极反映和帮助解决
二、监督内容
1.派往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实施情况。
2.派往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能及工作效能情况。
3.派往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党纪政纪及行风建设情况。
4.派往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情况。
5.派往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群众提出的批评、建议的整改情况。
6.派往单位或部门对政协提案、社情民意以及委员意见建议的解决和落实情况。
7.民主监督员既可监督派往单位或部门的全局性工作,也可监督具体事项。
三、履职方式
1.民主监督员以小组的名义,对派往单位或部门进行民主监督。提出的监督意见或建议,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。
2.民主监督员可以通过列席派往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会议、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,了解其工作情况。
3.民主监督员通过密切联系各界人士,广泛了解人民群众对派往单位或部门的意见要求。
4. 民主监督员通过开展专题调研、专项评议、明察暗访等方法,对派往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解。
5.对在民主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,也可以通过提案和社情民意等方式进行反映。
四、工作要求
1.遵守《政协章程》和派往单位或部门的有关规定,保守国家机密,实事求是、公正廉洁、不谋私利。
2.认真学习和熟悉派往单位或部门的工作职能、行业法规、主要工作流程和运行程序等基本情况,及时掌握反映派往单位或部门工作动态的文件、资料。
3.保持与派往单位或部门的密切联系和经常沟通,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,积极主动参加相关民主监督活动,及时向市政协反映民主监督工作情况。注意总结经验,不断改进监督工作。
4.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每年年初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,明确民主监督工作的重点,至少半年组织一次集体活动。
5.各小组每年形成一份《民主监督意见》。既要肯定成绩,也要指出问题。《民主监督意见》须经与派往单位对口的专委会和分管主席协商后,送达派往单位。日常或临时提出的书面建议,应经本民主监督小组集体讨论后做出,同时报送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备案。对于重大及敏感事项的建议和批评,应报经主席办公会或主席会议研究后送达。
五、服务管理
1.市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主监督员的综合管理工作,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。
2.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要保持与派往单位或部门的经常性联系,及时掌握民主监督员工作情况,做好相关协调、服务和管理工作。
3.要及时总结交流民主监督员工作经验,不断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新思路、新办法。
4.对民主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。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民主监督员进行考核,对履职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,对履职不积极、不称职或因工作、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及时调整。将履职情况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参考依据。
本规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,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。